滴滴出行App下架:你的个人信息还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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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晚,“滴滴出行”App从应用商店下架的消息引发全民热议,在网约车盛行的当下,大多数人都使用过滴滴出行,并感慨其便利。消息一经爆出,市民对“滴滴出行”缘何下架表现出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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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月4日的通报显示,“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

 

在知晓下架原因后,大家疑惑的焦点随即转移至:“滴滴出行”App究竟是如何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

 

因目前官方发布的信息有限,暂时无法了解到滴滴公司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具体细节,但就通报中的“严重”二字,仍然引发市民高度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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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此,基于目前透露出的信息,结合官方采取的禁令手段,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或已涉嫌违法犯罪,简析如下:

 

 1.滴滴公司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之规定 

 

《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监管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以及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及安全。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对网络运营者如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根据通报的内容,“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虽然具体方式暂不明确,但违反《网络安全法》确凿无疑。

 

 2.滴滴公司可能还涉嫌刑事犯罪 

 

(1)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对“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规定。  

 

结合通报的内容,滴滴公司已违反《网络安全法》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无疑构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其作为网络运营者,虽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不明,但高度疑似涉嫌“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因此,在滴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如果拒不整改,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滴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滴滴公司拒不整改,并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3.“滴滴出行”App下架的一点思考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和迅猛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

 

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甚至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也是“滴滴出行”下架之后引发的舆论担忧。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变得十分脆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大型互联网公司,掌握着我们大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姓名、电话、地址、出行习惯等等,一旦信息的收集使用出现问题,我们大多数人的隐私、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胁。

 

因此,虽然我们还不知道滴滴出行是如何违法违规的,但是国家对它的及时处理表明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态度: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容侵犯。

 

此外,国家对“滴滴出行”违法违规行为的高效处理也对互联网公司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在互联网高速发展时期,像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这样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做到使命在心,责任在肩,坚定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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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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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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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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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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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