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与立法参考第五期 | 行政协议纠纷解决路径探析

作者:邹洁

凌云昆明办公室政府与公共法律业务中心Ⅰ部副主任

专注于政府及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及行政诉讼等领域。

传统履行行政职责的典型方式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管理,柔性执法、民主执法,以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方式履行行政职责,成为现代行政管理一种普遍的行政执法方式,行政协议由此诞生和发展。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该条规定并未明确确定行政协议的概念及范围。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行政行为以及因行政协议产生的诉讼具有重大意义。从行政协议案件的数量可以明显看出,自2020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实施后,行政协议案件激增。

一、行政协议的性质和特征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根据该定义,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主要存在三方面区别:

 

1. 主体要素。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民事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订立。

 

2. 目的要素。行政协议系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而订立。而订立民事合同的目的则在于实现合同双方的私人利益,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无关。

 

3. 内容要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如依法供地、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给予优惠政策等。而民事合同系协议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处置。

 

因此,从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看,行政协议的本质属性是其行政性,与之相对应的民事合同的本质是其协议性。

 

 

二、行政协议解除的路径

 

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因行政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的,提起诉讼的主体为“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诉讼只允许“民告官”,不允许“官告民”,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不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诉讼。

 

那么,对于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形,行政机关直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救济无相应法律依据,应当通过何种权利救济?

 

(一)民事诉讼途径是否可行

 

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的规定,在行政协议发生纠纷时,因协议兼具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性质的,当事人可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进行救济1。经检索查询,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一般为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协议?有观点认为,若系在2015年之前签订的协议,行政机关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除协议。也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双方举证责任、地位均是平等的,而行政机关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状态,行政机关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协议不利于保障协议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罔顾行政协议当事人之间与民商事合同当事人之间地位之区别,混同行政协议与民商事合同之法律性质,也与《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格格不入。

 

注释

1 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822号、(2017)最高法行再99号。

 

(二)行政机关直接申请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是否可行

 

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协议相对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在行政机构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的书面决定。若行政协议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途径可行的前提是行政协议相对人不履行的内容具备“可执行性”。

 

(三)行政机关单方处置是否可行

 

如上所述,行政协议兼具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性质的。首先,从民事合同性质上来看。若行政协议相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政机构在进行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行政决定的方式解除协议。通过行政决定方式解除协议,一方面将增加行政机关举证的责任,制约行政机关解除的权利;一方面将充分赋予协议相对人陈述、申辩以及救济的权利。其次,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若因此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不具备强制执行内容的协议,若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协议或继续履行将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决定。对该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保证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同时,应当秉承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尽可能将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减损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达到公权与私权的衡平。

 

行政机关在签订以及履行行政协议的过程中,应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政策承诺,并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预防行政争议发生并推动争议妥善解决,实质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