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析:“男子护妻将姐夫打成植物人:法院认定防卫过当,检方抗诉”

 

图片

图片

 简要案情 

2018年5月,吉林省松原市,李国春与妻子宋淑梅在自家耕地浇水时,与连襟蔡某元发生口角。蔡某元用木棒殴打宋淑梅。宋淑梅被打倒在地后,蔡某元仍未停止殴打。这时,李国春用铁锹打在了蔡某元面部。经法医鉴定,蔡某元被打成重伤,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即“植物人”。

2019年12月,李国春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6个月。案件发回重审后,2021年8月,法院作出改判,认为李国春在妻子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用铁锹制止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系防卫过当,判处李国春有期徒刑2年7个月。

图片

图片为李国春走出看守所的照片

 

 一、何为正当防卫? 

(1)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条件

条文的三款规定分别对正当防卫行为、防卫过当行为、特殊正当防卫行为作出具体的界定,根据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1、不法性: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等侵害合法法益的行为。

2、客观性:根据两个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由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构成。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至于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否具有故意、过时,是否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只是影响责任的承担。

3、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步伐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防卫应具有适时性。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着手时。

判断着手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

(三)意思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即防卫人认识到某项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决意,防卫人具有明确的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和动机。

(四)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图片

 二、案件分析 

结合到本案,我赞同2021年8月18日宁江区法院判决李国春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原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国春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我认为法院是将双方从一开始的相互辱骂行为继而上升到后续的侵害行为认定成为双方具有预谋性和主动性的互殴行为。

第一,被害人蔡某元的行为属于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在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的时候,是被害人蔡某元先拿起木棍殴打宋淑梅并将宋淑梅达打倒在地,之后还想要继续殴打宋淑梅。蔡某元使用木棍持续殴打宋淑梅并将宋淑梅打倒在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宋淑梅的人身权利,蔡某元的这些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二,李国春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蔡某元与李国春夫妇从双方语言上的争吵,再到蔡某元用木棍连续殴打宋淑梅,在已将宋淑梅打倒在地的情况下,还想要继续伤害宋淑梅,宋某元不法侵害行为呈现上升的趋势。在蔡某元将宋淑梅打倒在地的过程中李国春并没有实施过任何伤害蔡某元的行为。而此后,蔡某元想要继续用木棍殴打宋淑梅的时候,李国春用铁锹反击蔡某元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第三,李国春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在2021年8月份的判决中,宁江区法院指出:“从被害人蔡某元的伤情来看,李国春使用铁锹殴打蔡某元不是一次,而是继续殴打,最终造成了蔡某元的严重伤情。”在蔡某元伤害其妻宋淑梅的过程中,李国春用铁锹反击蔡某元,在将蔡某元手中的木棒打掉并且铁锹已经伤到蔡某元头部,蔡某元已经受伤倒地的时候,李国春的防卫行为已经足以制止蔡某元侵害行为的继续发生。但是李国春在蔡某元倒地之后继续殴打蔡某元,最终造成了蔡某元严重伤残的重大损害。综上,李国春的防卫行为,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相差悬殊(宋淑梅伤害程度为轻微伤),应当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第四,双方的行为不属于互殴行为,被告人李国春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故意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9.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区别双方互殴与防卫行为的关键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目的。互殴中的反击行为与防卫行为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具有暴力性和侵害性,但是行为人实施造成危害后果行为的主观意志不同。互殴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预谋性和主动性,斗殴双方一般会主动采取措施使对方遭受侵害;而防卫行为人往往是因为事发突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具有被动性和节制性。本案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属于轻微口角,并没有发生明显冲突。蔡某元持木棒殴打宋淑梅并将其打倒,李国春是在蔡某元将宋淑梅打倒之后,仍然想要用木棒侵害宋淑梅的时候才手持铁锹将蔡某元打倒。本案中李国春原本并不具有殴斗意图,是在其妻受到对方侵害时采取反击行为制止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图片

 三、结语 

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极其复杂,具有典型性和多发性,但其又不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法与不法的对立冲突并不明显,因此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在审慎处理案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考虑人民群众的朴素观念和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