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到过“糖果找零”吗?
10月9日,湖南娄底一位大妈在超市付款时掏出袋中攒下的糖果来“付款”,视频拍摄者称,最终大妈成功使用糖果“消费”。
在手机支付普及之前,相信大家在超市购物时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当乐滋滋买了一堆东西结账的时候,如果还差几毛零钱需要找给你时,收银员可能会说,“没有零钱了,给你拿两颗糖吧”,这时候,大多数人虽然心里不满,但由于不想为了几毛钱的事浪费时间和超市扯皮,也都选择默然应允了。虽然现在手机支付已经较为普及,但是一些年长的老人因为不会使用手机支付,还是在用现金支付。而基于此,关于顾客在超市购物,超市用糖果找零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
那么,超市为什么不给找零,而是用一些糖果之类的商品代替找零呢,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并结合自己个人的分析后总结为以下几点原因:
1.变相促销:散装糖果、饼干等本身就是不太畅销的商品,用找零这样的方式处理散装糖果就是属于变相促销。别小看一两颗糖的金额也就几毛钱,长此以往进行变相促销,售出的数量及赚取的利润也是非常可观的;
2.超市用糖果类小商品找零的理由主要是自称零钱紧缺,银行换不到,不够找零。但据记者采访金融服务工作人员称,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对于零钞需求量大的用户,只要预约即可兑换,不会出现兑换不到零钞的情况;所以超市零钞不足,用小商品找零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嫌兑换零钞太麻烦,加之用小商品找零还可以变相促销,一举两得。
3.本来我们的消费欲望是不需要这些商品的,但超市就是要用你手上的一两毛钱去买他们的商品,超市用小商品找零的这种做法同时也是强制顾客消费的一种商业手段,如果主观上超市存在想让顾客多消费的故意,其行为可能就涉嫌强制交易了。
本文笔者就上述超市用小商品找零的做法引发的3个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可能有些法律依据不充分或者分析论证不足的地方,还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一、用糖果找零的行为是否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及其他条款的内容,结合对于超市用小商品找零的原因分析,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购商品的权利,如果超市实在因零钱不足需要以小商品找零的,必须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否则超市这样的方式无疑于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亦有强制消费的嫌疑。
故,笔者认为,在有零钞的情形下,或者确实没有零钞但是未经充分说明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超市采用小商品找零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二、大妈用糖果消费的行为如何评价
大妈用糖果“消费”成功的案例被网友们纷纷点赞称“干得漂亮”,大妈干了大多数人想干而没干的事,硬核以其人之道还至其人之身了,但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呢?
大妈用糖果消费是“以物换物”的行为,目前为止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对该行为做出限制规定,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那么遵循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之自愿原则,若相对方自愿接受用这种方式交换商品的,则是双方自愿完成交易的行为,大妈的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如果大妈用糖果支付,而超市不同意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那大妈可能就不占理了,此时,大妈就需要回到上一个步骤,在超市用糖果找零的情况下就予以拒绝,并且及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部门举报、投诉超市的强制消费行为。
三、生活中使用人民币消费被拒收如何处理
上面我们谈到,大妈如果用糖果消费,属于“以物换物”的行为,需要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超市可以予以拒绝。那么,在当今这个线上支付已经非常普遍的时代,某些单位、经营主体可能存在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当我们遇到这种拒收人民币的情况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拒收人民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拒收人民币的违法性质,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上也鲜有对此类行为做出处罚。而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维护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正是因为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所以才需要我们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争取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有利于积极推进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法治化建设更加完善。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了使用人民币消费被拒收的情形,为了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消费者投诉热线、城市政府服务热线等各种渠道进行举报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