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指引:2025年人民法院案例库38个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二)| 凌云资管与执行

上篇我们汇总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2025年入库的解决执行实施行为的7个指导案例和10个参考案例(点击此处阅读上篇),本文将继续汇总裁判要旨系解决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复议的5个参考案例、解决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12个参考案例、解决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1个参考案例、解决“执转破”的1个参考案例、解决申请国家赔偿的1个参考案例、解决被执行人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1个参考案例。

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01借用被执行人账户资金异议驳回

参考案例:长子县某工贸公司与山西某工贸公司执行异议案——案外人以其借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内资金归其所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一般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应当按照银行记载的情况及账户的名称作为权属判断的基础与依据。案外人以其系借用被执行人账户,该账户中资金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1-00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2023)晋0405执异2号执行裁定(2023.02.21)

02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可排除执行

参考案例:盖某林、盖某朝等与上海某程文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被执行人企业账户内已特定化的职工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可以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

执行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企业的银行账户后,社保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该账户汇入被执行人企业的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用以向死者家属支付;死者家属据此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1-00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执异30号执行裁定(2022.03.28)

03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审计审查

 

参考案例:郭某宁诉林某稀及第三人北京伊某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案件中审计报告的审查与认定。

裁判要旨:

1.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人民法院应当对股东的举示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一方面,应当审查审计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作出、审计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等。另一方面,应当重点审查公司大额科目的解释与说明是否充分披露交易信息、是否与公司财务底稿信息保持一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以及“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等可能记载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财务往来的财务会计科目。

2.一人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提出合理怀疑,比如未将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纳入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存在大额科目记录与公司经营状况不符等情况,股东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由作出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出庭接受询问。股东无法对存疑事项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入库信息:

2025-08-2-496-00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12185号民事判决(2024.12.10)

04购买抵债房屋排除执行认定

参考案例:柴某贝、付某杨诉李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购买抵债房屋的案外人排除执行的条件认定。

裁判要旨: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非仅指购房人与开发商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包括直接与所有权人签订合同以及与以房抵债的债权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等情形。购房人通过中介机构与以房抵债的债权人签订了购房协议、支付了购房款,在开发商同意的情形下完成了更名并实际居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其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入库信息:

2025-07-2-471-00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民终629号民事判决(2023.02.27)

05股东虚假出资逃废债定虚假诉讼

参考案例:陈某辉、甘某琴诉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其行为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

裁判要旨:

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治股东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行为。

案件入库信息:

2025-07-2-472-00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民终10135号民事判决(2023.09.27)

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

0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实质审查

参考案例:重庆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涉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的执行行为异议审查中,可以对和解协议内容和履行情况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

裁判要旨:

涉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的执行行为异议审查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和解协议内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条文理解有争议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等对于民事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此类案件审查重点包括:执行和解内容是否得到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目的是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行为是否存在严重瑕疵;认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是否违背诚信原则。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1-005/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8执异8号执行裁定(2023.03.01)

02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提异议不受理

参考案例:孙某芝与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执行复议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实质仍是对判决不服的,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范畴,应当不予受理。异议审查法院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审查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2-002/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3执复35号执行裁定(2023.07.14)

03司法拍卖未披露非正常死亡撤拍

参考案例:郭某、贝某与陈某执行复议案——房产存在原居住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司法拍卖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

裁判要旨:

执行中,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存在原居住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足以影响买受人竞买该房屋的缔约基础属于应当披露拍卖财产的重要信息。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对该信息未予披露,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据此主张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2-00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执复769号执行裁定(2024.02.23)

04网拍房屋非正常死亡未披露撤拍

参考案例:何某艺与阳春市某禾投资有限公司、陈某中执行复议案——买受人以司法网拍的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为由请求撤拍的处理规则。

裁判要旨:

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的房屋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属于房屋瑕疵,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执行法院未披露该信息,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请求撤销本次拍卖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2-005/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17执复77号执行裁定(2024.12.05)

05连带债务人执行时效中断及他人

参考案例:尹某梅与陈某东执行复议案——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主张权利,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多个被执行人为连带债务人时,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内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产生的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2-004/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4执复10号执行裁定(2024.04.29)

06误汇冻结账户款项案外人异议

参考案例:龙海某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漳州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案外人向被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误汇款项且该款项可以特定化的,应当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裁判要旨:

案外人以自己向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误汇款项为由,请求排除对该款项的执行,且该款项可以特定化、能与被执行人账户其他款项相区分的,应当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而非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案外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2-007/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执复38号执行裁定(2024.02.23)

07基本账户资金混同不支持排执

参考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执行复议案——被执行人基本账户内资金混同,被执行人以专款专用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作为法人单位的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资金,被执行人以该账户内资金系专款专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不能证明账户内资金是具有保障公共利益属性、能够排除执行的专项资金,账户内资金存在混同现象并曾用于一般性费用支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1-002/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24执复7号执行裁定书(2024.01.24)

08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实体异议审查

参考案例: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陆某等执行监督案——执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时,第三人以债权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已消灭等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处理规则。

裁判要旨:

到期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以债权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已消灭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所提实体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3-00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执监557号执行裁定(2022.12.09)

09解除部分抵押不影响优先受偿

参考案例: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与毛某执行监督案——抵押权人自愿解除部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不影响其对剩余抵押物在执行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裁判要旨:

抵押权人自愿解除部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不影响其对剩余抵押物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变现未果后,如抵押权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抵押物以抵偿债务,执行法院不得将抵押物另行抵偿给其他普通债权人。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3-00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执监22号执行裁定(2023.03.30)

10次承租人租赁权排除执行驳回

参考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武汉万某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排除执行民事权益的审查认定。

裁判要旨:

在不动产执行过程中,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取决于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承租人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已被人民法院在异议之诉程序中驳回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保护其租赁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1-00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2执异162号执行裁定(2023.07.14)

11无给付内容行政判决不予执行

参考案例:张某与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阎良派出所、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复议案——对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要旨:

行政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应当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生效行政裁判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无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2-006/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陕71执复24号执行裁定(2023.12.07)

12债权受让人变更申请执行人驳回

参考案例:晏某如与河北某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处理规则。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在对外负有尚未清偿债务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对此明知,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7-5-202-00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执复108号执行裁定(2023.06.02)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01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分配

参考案例:某银行上海分行诉王某甲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案——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保证人的执行财产分配。

裁判要旨: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实现债权。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当认定各方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已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保证人的执行财产分配。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入库信息:

2025-07-2-473-00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2023.04.27)

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

01执转破助烂尾楼复工保交楼

参考案例:昆山某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转重整案——执破衔接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裁判要旨:

对涉及“烂尾楼”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各方利益诉求冲突严重的执行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执破衔接机制作用,在执行程序中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促使完成破产重整,推动烂尾楼盘复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8-5-101-006/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破2号民事裁定(2022.02.23)

国家赔偿

01公证债权文书未撤执行不赔

参考案例:某思公司申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案——在公证债权文书被判不予执行之前,法院已依法实施的执行行为不属于错误执行。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该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法院在该文书被撤销、变更前已依法实施的执行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错误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入库信息:

2025-15-4-270-002/委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023.05.04)/国家赔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委赔监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23.11.07)

认定虚假诉讼罪

01捏造事实提执行异议定虚假诉讼

参考案例:张某虚假诉讼案——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妨害司法秩序的,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案件入库信息:

2025-02-1-293-001/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