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周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业务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协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于2013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姓名:
刘明周

职务:昆明办公室合伙人、总部政府与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昆明办公室农业农村与社区法律事务部主任、昆明办公室行政服务分委主任

社会身份:昆明市律协农业农村与社区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毕业院校:西南林业大学

 

刘明周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业务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协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于2013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担任都市时报维权律师,担任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嵩明县小街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法律事务咨询律师、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云南新海丰集团法律顾问、云南泽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云南工商学院、贵州工商学院等法律顾问。参与办理《昆明市轿子山保护和管理条例》市政府一类立法计划项目,曾办理的经典案例有:某住建局诉岳某不当得利(代理岳某胜诉)案、云南省生态环保厅对某公司行政处罚案、云南省旅游和文化厅撤销某旅游公司旅游经营许可证行政复议案、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李某华(土地)违法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嵩明县海马箐水库建设移民搬迁安置强制拆迁听证、曲靖市某教育局违法扣押教师资格证案、嵩明县某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诉谈判等。
执业以来,办理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晏某与黄某煤矿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冯某与范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刘某刚于苏宁环球集团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等重大案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渔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云南某工程公司与李某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段某与廖某加油站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再审案、丘北县某旅游景区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再审案、江苏某布料公司与上海某投资公司股东未尽清算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驳回案等。还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区域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数百起。
曾办理过的刑事案件有周某龙贩卖毒品90公斤案、周某森运输毒品(10公斤)案(无期徒刑)、李某保运输毒品案(毒品再犯)、廖某军运输毒品(10公斤)(死缓)案、龚某伟运输毒品案(死缓)、骆某强贩卖毒品案(缓刑)、陈某东运输毒品案、陈某豪贩卖毒品案、洪某梅贩卖毒品案(缓刑)、陆某熊贩卖毒品案、耿某猛贩卖、运输毒品案、朱某明非法持有毒品案、张某伟故意杀人案、江某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李某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缓刑)、邓某雄开设赌场案、陆某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郭某峰寻衅滋事案、孟某巧妨害公务案(缓刑)、朱某龙受贿案(缓刑)、文某华受贿案(缓刑)龙某政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缓刑)、陈某强盗窃案(缓刑)、高某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不起诉)、张某霄寻衅滋事案(不予批捕)、赵某德寻衅滋事案、宋某欣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刘某让交通肇事案(缓刑)、李某华交通肇事案(不起诉)、雷某抢劫案(缓刑)、陆某帅涉嫌强奸(不予批捕)、吴某超涉嫌强奸(不予批捕)、杨某华涉嫌诈骗(不予批捕)、罗某卫涉嫌诈骗(缓刑)、熊某涛涉嫌抢劫、吴某梅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刘某伟涉嫌故意伤害(刑事和解)案、陈某德故意杀人死缓限制减刑案(代理受害人家属)、梁某连盗窃案(缓刑)、程某能电信诈骗案、卢某斌抢劫案、罗某华赌博案(不予批捕)、肖某某寻衅滋事案(缓刑)、武某翠雇凶杀人案(无期徒刑)、解某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蒲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予批捕)、钱某非法上访诈骗案、张某强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缓刑)、万某雷盗窃案(砸车窗)、左某丽被故意杀害案(被告人死缓限制减刑案)、陈某云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不予批捕)、段某刚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取保候审)(转行政处罚)、张某均非法经营(被雇佣运输烤烟)案、袁某宽故意毁坏财物案(不予批捕)等上百起。